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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更新:2017/3/31 16:09:10  浏览:
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验收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并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基底标高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招标文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为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乙级以上的设计资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出具设计施工图纸。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时,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技术规程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和工程质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按规定在勘察时探明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在勘察报告中载明,为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提供依据。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的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应依据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应履行专家论证审查手续,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承担因勘察数据提供不准而产生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相应勘察责任。工程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编制监测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基坑施工过程中,监测单位对基坑、支护构架、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动态监测的结果,必须按监测方案定时出具分析报告,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设计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在12小时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参建各方报告。若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
第二十条  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间的空隙回填。由于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基坑监测项目的预警值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并结合基坑开挖深度、周边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设定,包括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基坑监测项目应包括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深部土体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变形、锚杆或土钉锚固力、支撑及立柱变形。其中基坑边坡水平位移、测斜、沉降监测为必做项目,其它监测项目视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做。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基坑支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土钉墙基坑支护检测应包括土钉抗拉拔力、砼喷射面层厚度和强度检测。
水泥挡土墙基坑支护检测应包括单轴抗压强度、锚杆抗拉拔力或其它支撑质量检测。
地下连续墙基坑支护检测应包括墙身结构质量、接头处质量、钢筋砼支撑质量、钢支撑焊缝质量检测。
灌注桩基坑支护检测应包括灌注桩身、钢筋砼支撑、钢支撑焊缝、锚杆抗拉拔力检测。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进行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进行验收合格后,若发现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或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的要求,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接受监理委托后,应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监理细则;严格按经审查确认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规程》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事故后,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施工图审查批准证书》上注明有无深基坑工程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的规定,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建筑市场监察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施工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督促整改、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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