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今天是:天气预报
政策法规
联系方式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室:0516-83908666

监理部:0516-83908515

业务部:0516-83908517

总工办:0516-83908516

传真:0516-83908517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政策法规
关于禁止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2017/3/31 16:12:40  浏览: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禁止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通知》

 
徐建发〔2008〕62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在近期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在建工程使用的φ6、φ8钢筋是经过冷拔加工后制作的,其质量性能、外观质量指标达不到《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和《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的要求,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给建设工程带来质量隐患。现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采购、加工和使用合格钢筋。在采购时必须购买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钢筋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抽样送检至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冷拔方式加工钢筋,对已购买的冷拔加工钢筋应立即停止使用。
   
    二、各监理(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原材料的报验程序。及时做好钢筋取样检测的见证,对检测不合格的钢筋应及时封样,做好记录,监督责任单位退场。
 
    对加工后的钢筋,在使用前要按照《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标准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钢筋分项的基本资料留存。对发现正在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应立即督促更换,并不得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对不听劝告拒不退场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直至停工令,同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已经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应尽快查清使用部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计单位审核。
   
    四、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钢筋等原材料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仍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单位工程,可责令其停工整改,并责成责任单位拆除退场。我局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组织构架   |   企业荣誉   |   新闻动态   |   BIM监理   |   服务领域   |   人力资源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 2010-2017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11035972号

总经理室:0516-83908666 监理部:0516-83908515 业务部:0516-83908517 总工办:0516-83908516

代理部:0516-83908222 造价部:0516-83908518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316号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