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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市质监站《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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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站《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2-17 9:31:15 被阅览数: 117 次 来源: +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

 
徐建质[2007]19号
 
各县(市)、贾汪区质监站,各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实现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闭合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建质〔2007〕313号)及《关于统一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苏建质〔2007〕371号),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07〕87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建发〔2007〕124号)精神,现将有关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规范》(GB50411-2007)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二、我市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复试及施工过程、施工验收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中相应条款的要求执行;其他补充有关要求参照本通知进行。
 
    三、凡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资料格式可自我站网站http://www.xzzjw.gov.cn/view.asp?id=4048转发江苏省建设厅文件《关于统一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苏建质〔2007〕371号)中附件下载)。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并作为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单独成册,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四、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各负其责,发挥应有作用,做好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工作,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
    1、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竣工验收。
    2、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使用经市建设局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系统)材料。
    4、《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有明确地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二)、设计单位
    1、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2、设计图纸应注明建筑节能系统构造体系及材料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3、应进行施工现场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交底,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签署意见。
    4、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因设计单位同意变更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能通过施工图审查要求的,应视其后果报市建设局进行处罚。
    5、《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有工程节能施工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检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
    1、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制定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施工;严禁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否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帐(含进场时间、数量、规格、质保书编号、生产厂家(供应商)、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报审时间等),严格查验相关的备案登记核验单、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有效期(一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料(查相关原件,留存盖供货单位鲜章的复印件),检查建筑节能材料的外观质量和产品标识,并报监理单位认可。
    3、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现场取样复试,双方共同送本市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认真进行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准确填写有关检验记录和节能施工资料,确保工程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四)、监理单位
    1、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设备,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认真组织节能工程分项、分部和隐蔽验收的工作。
    5、在工程监理工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变更节能设计标准且未经施工图审查通过进行施工的,应立即制止,督促其整改;如施工单位仍继续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否则按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进行行政处罚。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并通过建筑节能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
    2、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按照检测资质范围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出具的报告应真实、可靠,并提供查询真伪的服务。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报告应于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筑节能工程(系统)材料供应单位
应当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并向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单位提供经市建设局签发的的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证明、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有效期内(一年)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提供相关原件检查,留存施工现场盖供货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和资料,对所供应的建筑节能材料质量负责。
 
    五、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常用材料验收要求:
 
    (一)、进场抽样送检复试的节能材料项目
    1、墙体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2、门窗节能工程:气密性、传热系数。
    3、屋面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4、地面节能工程: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5、采暖节能工程: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
    6、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进行复验。
    7、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管网节能工程: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进行复验。
    8、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每芯导体电阻值。
 
    (二)、进场抽样送检复试的节能材料取样批量、数量要求
除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中相应条款外,满足下列规定:
墙体节能工程系统中材料抽样复检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每单位工程或同一施工单位、同一标段工程、工程施工进度同步的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 ㎡以下时为一个验收批次,各抽查不少于3次;在20000 ㎡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如地面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与墙体工程使用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取样复检时可共同合并进行。)
 
    六、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4.2.9条规定,“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具体实施参照以下说明:
 
    (一)检测保温浆料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的同条件试块应制作2种,即:1、检测干密度、导热系数的试块;2、检测强度的试块。
 
    (二)检测干密度和导热系数的试块
试块尺寸:300m×300mm×30mm;
试块数量:每个检验批的干密度和导热系数各抽样制作1组试块(也可合为1组),每组3块;
试块制作养护要求:试块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同条件养护7d后送试验室标养条件下(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继续养护21d,合计养护时间为28d;
 
    (三)检测强度的试块
试块尺寸:100mm×100mm×100mm;
试块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1组,每组5块;
试块制作养护要求:试块应在施工现场制作,现场同条件养护7d后送至试验室,在试验室标准条件下(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继续养护21d,在烘箱中烘干24h后进行试验。
 
    (四)结果判定
    经检验,保温浆料同养试件的三项检测指标(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满足设计指标要求(主要是针对保温浆料材料导热系数的设计指标);
    2、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和水泥基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应符合江苏省《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22-2006第5.0.9条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胶粉EPS颗粒保温砂浆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9-2006附录E表E.0.1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3、其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同一指标,不得低于DGJ32/J22-2006第5.0.9条、DGJ32/J19-2006附录E表E.0.1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一)、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及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均应抽查不少于3樘。
    (三)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钻芯法检验。
 
    (四)、采暖系统节能效果检验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采暖系统受季节影响不能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用户上房后第一个采暖期补做。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
    (一)、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包括墙体、幕墙、外窗、屋面、楼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等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墙体、外窗、屋面、楼地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隐蔽验收网上通知系统)通知质监机构。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3、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即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4、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应符合以下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含总、分包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负责人进行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形成验收通知书及《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书面通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四)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有关建筑节能工程的专项监督意见。
 
    J九、各县、市(贾汪区)质量机构应加大对在建工程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对降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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